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
川水函〔2011〕1128号
为加强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,提高渔业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水平,保障渔业乡村兽医的合法权益,保障水生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农业部《乡村兽医管理办法》和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现就我省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登记对象
未取得渔业执业兽医资格,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活动的技术人员。
二、登记条件
(一)取得中等以上水产养殖专业学历;
(二)取得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资格证书;
(三)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;
(四)经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。
三、登记程序
(一)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的,应提交以下材料:
1、渔业乡村兽医申请表;
2、学历证明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、培训合格证书、或者乡镇水利(水保、水产)技术推广部门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;
3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二)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,并颁发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;不合格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(三)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应载明乡村兽医姓名、从业区域、有效期等事项。
(四)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,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,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展。
四、具体要求
(一)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。
(二)乡村兽医登记证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,各市州水务局到省水产局领取。渔业乡村兽医申请《乡村兽医登记证》所需的《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》可在四川省水产网(www.scsscj.cn)上下载填报。
(三)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,明确责任部门,明确职责任务,建立健全登记档案,定期开展技术培训,不断提高业务素质。
(四)实行备案制度。各市水务局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各县登记的渔业乡村兽医名单汇总后报省水产局备案。
(五)渔业乡村兽医从业要求、技术培训、登记证注销、等具体要求,按农业部《乡村兽医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联系人:四川省水产局陈浩、梁振雄。电话:028-7715344。邮箱:7715344@sina.com。
附件: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表
二○一一年八月十八日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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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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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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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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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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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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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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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证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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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业区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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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业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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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情况 |
时 间 |
毕业学校 |
学 历 |
专 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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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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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书类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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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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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 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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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镇水产站意见 |
(公 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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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|
(公 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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